一、宗旨:
國立臺灣文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辦理臺灣文學獎(以下簡稱本獎)評審,特設置本要點,分別成立「圖書類評審委員會」及「創作類評審委員會」。
二、評審委員任務:
(一)臺灣文學獎業務諮詢與建議。
(二)擔任各類參賽作品複、決審之評審工作。
(三)宣傳臺灣文學獎之重要性。
(四)向文學界推薦臺灣文學獎得獎作品。
三、「圖書類」及「創作類」之評審委員,分複、決審兩種委員。評審委員會複、決審委員各置三至七人。複、決審會議由本館召集開會,主席由評審委員互推產生。評審委員由具備以下資格之人士聘任之:
(一)曾任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之評審委員。
(二)長期觀察、研究臺灣文學創作發展之評論者。
(三)長期從事創作並持續出版、發表作品,且成績卓越之創作者。
(四)長期推動文學與藝術相關工作,且聲譽卓著者。
四、聘期:
本獎各評審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,委員會應業務需求組成,委員任期至評審作業完成為止。
五、各項評審作業,在本館初審(即資格審查)工作後一個月內召開複審會議,分別評審出入圍及決審之作品;複審會議後一個月內召開決審會議。評審委員須依照當年度徵獎簡章之相關規定,進行評審工作。
六、評審方式:分為初審、複審及決審三階段。
(一)初審:由本館就資格、格式、資料等進行審查。
(二)複審:需由複審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,方為有效。評選方式由委員會決定之。
(三)決審:需由決審委員四分之三(含)以上出席,方為有效。評選方式由委員會決定之。
七、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